? ? ? ?2012年2月3日,美國對華晶體硅光伏電池作出反補貼緊急情況初裁:無錫尚德太陽能電力有限公司、常州天合光能有限公司以及所有其他中國出口商或生產商都存在緊急情況。根據該裁決,臨時反傾銷措施追溯至肯定性初裁結果公布前的90日,美國海關和邊境保護署(CBP)將暫停完稅通關。
實際上,在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中,美國啟動緊急情況調查屢見不鮮。據中國貿易救濟信息網統計,1995~2011年,美國共對我國產品啟動104起反傾銷調查,其中41起案件涉及緊急情況調查,占比39.4%;2004~2011年,美國對我國產品共啟動30起反補貼調查,其中7起案件涉及緊急情況調查,占比23.3%。
一、美國“緊急情況”法規及其調查重點
從法律層面上來講,緊急情況并非特殊情況,而是調查國對進口商在立案后初裁前的短暫時間內大量進口被調查產品而采取的反傾銷措施或反補貼措施,是具有追溯效力的法律條款。在WTO《反傾銷措施協定》中,涉及追溯效力的規定是第10條;在WTO《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中,則是第20條。
1.美國緊急情況依據的法律條款
美國“緊急情況”調查的法律規定集中于《1930年關稅法》。在反傾銷調查中,《1930年關稅法》第733(e)(1)(A)條和第733(e)(1)(B)條為美國調查機關判斷“緊急情況”提供法律依據。其中,第733(e)(1)(A)條規定,(i)被調查產品在美國或其他國家有傾銷的歷史,或(ii)進口商或委托他人進口者知道或應該知道出口商正在以低于正常價值的價格出售被調查產品,而且國內產業可能因這種銷售而遭受實質性損害;且(B)被調查產品在相對短的時間內存在大量進口的情況。
在反補貼調查中,《1930年關稅法》第703(e)(1)(A)條和第703(e)(1)(B)條則是主要法律依據。其中,第703(e)(1)(A)條規定,所調查的補貼不符合WTO《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且(B)被調查產品在相對短的時間內存在大量進口的情況。
美國商務部要對緊急情況采取措施,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還必須認定,涉案產品的進口嚴重削弱了反傾銷措施或反補貼措施的救濟效果。
2.美國緊急情況調查的重點
(1)關于是否存在傾銷歷史以及進口商知道或應該知道“傾銷的存在”
根據美國法律規定,涉案產品存在“傾銷歷史”與進口商“知道或應該知道”傾銷的事實是一個選擇性的條件,只要二者中有一種情形被認定存在,再加上“相對短期內大量進口”的條件,就符合追溯征收反傾銷稅的“緊急情況”。其中,造成損害的“傾銷歷史”不僅指對美國國內產業,還包括對其他國家的國內產業所造成損害的“傾銷歷史”。
如果美國商務部裁定涉案產品不存在傾銷歷史,通常則會考慮以出口價格銷售的25%或以上的傾銷幅度,或者以推定出口價格銷售的15%或以上的傾銷幅度,以及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作出肯定性產業損害初裁。如果上述條件符合,美國商務部就將裁定“進口商知道或應當知道”出口商正以低于正常價值的價格出售涉案產品。
(2)相對短的時間內大量進口
美國商務部在裁定涉案產品的進口是否在短期內進口為“大量”時,一般考慮以下3個因素:(a)進口產品的數量和金額;(b)季節性變化;(c)進口產品占國內消費的比重。在實踐中,涉案產品在“相對較短時期”內的進口與前一最近可比時期相比增長了15%以上,美國商務部則認定進口是“大量”的。
(3)關于補貼項目是否違反WTO《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
在反補貼案件的緊急情況調查中,美國商務部調查的補貼項目通常局限于出口項目補貼或者進口替代補貼。
二、美國對華緊急情況調查案件的特點和趨勢
1.美國對華緊急情況調查趨于頻繁,2009年以來略有回落
1995~2011年,美國對我國反傾銷調查中的41起案件啟動了緊急情況調查。其中,1995~1999年為8起,年均1.6起;21世紀以來,美國啟動的緊急情況調查有所增加,共33起,年均2.8起。其中,2007年是美國對華緊急情況調查的最高年份,達6起(圖1)。但2007年之后,美國對華啟動的緊急情況調查開始減少,占當年國外對華反傾銷調查的比重于2008年降至20.0%。
2.涉案范圍廣泛,冶金、化工產品是重點調查對象
美國對華啟動的41起緊急情況調查主要涉及機械、化工、冶金、輕工等13個行業。其中,涉及冶金的案件數居首位,為9起,占比22.0%;其次是化工,為6起,占比14.6%;位居第三的是金屬制品、輕工、機械,均為4起,占比均為9.8%。涉及上述5個行業的案件數占美國對華緊急情況調查總數的65.9%。
3.9成以上的案件以肯定性裁決為主
在41起緊急情況調查中,2起最終作出不存在緊急情況裁決,1起因申訴方撤訴而終止調查,1起因無傾銷而終止調查??梢?,作出否定性裁決的案件數占美國對華緊急情況反傾銷調查總數的9.8%。
在其余37起緊急情況調查中,12起案件被裁定所有中國企業均存在緊急情況,25起案件中則有部分企業被裁定存在緊急情況,部分企業不存在緊急情況。
4.美國對非市場經濟國家的規定更嚴格,對企業的分析更為詳盡
在對中國等非市場經濟國家的緊急情況調查中,美國商務部認為,不能因為非市場經濟國家就簡單判定不存在“傾銷歷史”。例如,在1983年對華高錳酸鉀反傾銷案中,美國商務部就認定,雖然中國是非市場經濟國家,但不能據此認定涉案產品不存在“傾銷歷史”,因而就不存在“緊急情況”。
在判斷“進口商知道或應該知道傾銷的存在”這一條件時,美國商務部認為,盡管由于確定非市場經濟國家涉案產品的正常價值時常采用替代國的方法,進口商因此很難判斷進口產品究竟是否存在傾銷,但不能因此就認定“進口商知道或應該知道傾銷的存在”的條件不成立,而應依據個案的所有信息作出判斷。
此外,在對市場經濟國家的緊急情況調查中,未納入強制應訴企業的一律視為“其他企業”,其緊急情況調查也歸入“其他企業”。但對于中國等非市場經濟國家,美國商務部將企業劃分為三類,第一類是強制應訴方,第二類是非強制應訴方(A類企業),第三類是其他企業。
三、結束語
目前,我國啟動的反傾銷調查雖然日漸增多,并在維護國內產業利益方面起到了一定的效果,但由于種種原因,從案件立案到作出初裁的時間仍然很長,最短的6個月,最長的達17個月,這從某種程度上會促使進口商在采取臨時反傾銷措施之前突擊進口或者囤積大量涉案產品。如果不通過相關措施抑制或阻止這種情況,則征收反傾銷稅以救濟國內產業的目的將會被嚴重削弱。盡管目前我國的《反傾銷條例》第44條對追溯征收反傾銷稅的條件進行了規定,但卻缺乏明確和可執行的認定標準,在遇到上述問題時將會處于更為被動的局面,甚至會使我國受損產業無法得到應有的保護。因此,我國相關機構應盡快完善追溯征稅的實施細則,明確追溯征稅的條件,使其具有可執行性,從而真正維護國內產業的合法權益。
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國《反傾銷條例》第44條中,將“造成損害的傾銷歷史”解釋為“傾銷產品有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傾銷歷史”,而對某一國家的相關產業造成損害的“傾銷歷史”似乎不在考慮之內,其范圍比美國和歐盟的規定要窄得多,這等于提高了我國追溯征收反傾銷稅的標準,削弱了與國外對手進行競爭的對等法律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