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必大家對美國反傾銷稅的征收有所了解,美國商務部負責調查和計算稅率,然后向美國海關簽發清算指令,美國海關根據商務部的指令來實施清算。
首先我們解釋一下“清算”的概念。美國進口商在進口涉案產品的時候已經向美國海關繳納了反傾銷稅(業內人士稱之為反傾銷現金保證金),繳納的依據是進口清關時中國出口商的有效反傾銷稅率。所謂清算,也就是說中國出口企業通過新一輪的應訴,得到了新的反傾銷稅率以后,美國海關根據出口商的新稅率對美國進口商之前特定期間進口時繳納的反傾銷稅進行結算,多退少補。清算的反傾銷稅款所屬期間一般是12個月。
按照之前的程序,美國商務部自終裁結果發布之日起“15日內”簽發清算令,但是如果相關當事人對終裁結果有異議,行使司法救濟權利的期限是30日。這種情況下,如果涉案企業不服終裁結果進行訴訟的話,會造成商務部已簽署的清算令失去效力,影響到美國商務部的公信力。
2021年1月15日,美國商務部對此作出了修正,廢止了商務部在終裁結果公布后15日內簽發清算令的規定。自此后,美國商務部將簽發清算令的時間改為“不早于終裁結果發布后35日”。
讓我們以圓錐滾子軸承(TRBs)案件為例來看一下這一變化:
2022年1月10日,美國商務部對來自中國的圓錐滾子軸承發布了2019-2020年度復審的終裁結果,三家中國出口商(上海泰耐軸承有限公司、河北鑫泰軸承鍛造有限公司和新昌新天龍紐尚精密軸承有限公司)的稅率是538.79%。
按照之前的程序,如果上述公司不服終裁結果,可以在終裁結果公布后30日內向美國國際貿易法庭提起行政訴訟,也就是2022年2月9日之前企業可以起訴美國商務部。 但是同時,美國商務部卻有權在“15日內”,也就是2022年1月25日之前簽發清算令,讓美國海關啟動清算程序。美國商務部簽發清算令的做法有阻卻涉案企業訴權的嫌疑。雖然實際上企業的訴權可以得到行使,但是商務部的做法與法律規定的30日訴訟時效卻是有矛盾的。按道理,商務部應該在30日后等終裁結果的效力確定了再行簽署清算令。這跟我們熟悉的判決在上訴期內不生效的道理是類似的。
實施新規定之后,美國商務部將簽發清算令的時間改為“不早于終裁結果發布后35日”,相關企業擁有30日的完整訴訟等待期,使得上述的尷尬局面得以結束。
?反傾銷稅清算令簽署期限由終裁結果公布后“15日內”改為“不早于35日”的變化,使美國商務部簽發清算令這一小小的程序更加合理,不會造成商務部簽署清算令后又因訴訟原因導致清算令失效,增強了美國商務部的行政公信力。同時,這給了出口商更合理的時間來行使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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