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說美國的反傾銷反補貼調查是個“大棒”,時不時地揮向中國企業,把企業打得“氣息奄奄”,那么美國海關的“EAPA”調查則更像個悶棍,保證能把企業從“氣息奄奄”悶到“一命嗚呼”,令企業苦不堪言......
2016年2月24日,美國《2015年貿易便利及貿易執法法》(the Trade Facilitation and Trade Enforcement Act of 2015),由時任美國總統簽署,并于2016年8月22日生效。該法第四編'防止規避反傾銷與反補貼稅令'(Prevention of Evasion of Antidumping and Countervailing Duty Orders), 簡稱《執行及保護法》(The Enforce and Protect Act, 或 EAPA), 該篇章的內容強化了美國海關和邊境保護局(the U.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s, 簡稱美國海關或“CBP”)的執法權力,目的在于防止及制裁逃避反傾銷稅反補貼稅的行為。根據EAPA的授權,美國海關可以從申請方、進口商、國外出口商/生產商,甚至國外政府部門收集信息,進而確定對被調查企業實施什么樣的懲罰措施。
EAPA 調查通?;诶﹃P系人向美國海關遞交申請來啟動,所謂的“利害關系人”本質上就是美國國內的同行業競爭者,調查的期限是自申請之日起前一年內的進口行為,發起調查的門檻很低,申請人僅證明“有理由懷疑”發生了規避行為即可。
EAPA的調查程序是怎樣的呢?
EAPA第421節在1930年《關稅法》中增加了第517節,設立了美國海關對于規避反傾銷和反補貼令的調查程序(即“EAPA”調查程序)。美國海關收到調查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發起調查的決定,調查啟動后,美國海關會要求相關各方,比如美國進口商、國外出口商以及生產商,提供資料來證明其并未發生規避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的行為。美國海關有權對遞交資料的企業進行實地核查,以確定資料的真實、完整、可信。實地核查過程中,美國海關會派官員到中國的企業實際走訪,與企業人員座談,提問,巡視工廠,查看企業生產記錄,財務賬目等等。
美國海關會在立案之日起300日內發布調查結果,復雜的情況可以延期60日。如果作出了肯定裁決,美國海關將會要求進口商補繳相當于雙反稅令金額的清關保證金,雙反稅令基本上都是非常高的懲罰性稅率。如果作出否定裁決,則意味著被調查企業的勝利,美國海關將停止臨時措施,恢復企業的正常清關。
如果美國海關無法確定被投訴的產品究竟是不是涉案產品的時候怎么辦?
在EAPA調查過程中,美國海關如果無法確定調查商品是否屬于反傾銷和反補貼的產品,需要向美國商務部發函進行詢證。美國商務部會邀請相關當事人對該產品是否屬于涉案產品發表意見和提供證據,如果有必要,美國商務部也會進行實地核查。如果有EAPA的相關方恰好也向商務部申請了對該產品的范圍審核,美國商務部會等到范圍審核裁決后再答復美國海關的征詢。美國商務部拿到美國海關的征詢函,也可以自行啟動獨立的反規避調查(Anti-circumvention?Inquiry)。
回復美國海關的征詢程序,對于商務部來說是個新的程序,美國商務部也有待摸索和積累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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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么說EAPA調查令企業苦不堪言?
EAPA的調查沒有任何可預見性,成了惡意競爭對手打壓同行業的手段。只要羅列幾條“莫須有”的理由,就可以輕易地被美國海關立案調查。啟動立案調查后,直到調查結果出來前,被調查企業可能都面臨著被禁止清關的臨時措施,這樣下來,一年多的時間就無法正常出口了。對于投訴者來說,成本極小,對于被投訴者來說,就要付出巨大的代價,很可能因為這樣一個“從天而降”的調查失去貿易機會,進而失去美國市場。
哪些情況屬于“有理由懷疑”發生了規避行為?
其實懷疑進口商規避了反傾銷反補貼稅令的行為,根據我們多年的經驗,可以歸結為下面幾種情況:
1. 國外的出口商未從指定工廠采購,而是采購了不具備稅率資格的其他工廠的產品,使其他工廠規避了懲罰性統稅而享受了出口商的低稅率;
2. 出口的產品采用了其他的海關稅則編號,從而排除了反傾銷稅反補貼稅的適用,逃避交稅;
3. 將涉案的產品與其他部件組裝成新的產品,其目的還是為了銷售涉案產品;
4. 涉案產品通過第三國間接出口到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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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EAPA調查,企業應該怎么做?
美國的法律法規雖然條款復雜、處罰嚴厲,但是它的執行也需要經過調查以后才能執行,而調查過程需要有充足的證據來支持,證據呈現事實的重要性遠遠比我們想想的還要高。因此,企業在應對美國主管機關的貿易調查時,必須做好相關證據鏈,只有這樣才能提高勝訴的概率。
另外,企業特別要高度警惕申請方勾結其經濟代理人惡意為被申請方設套, 以達到配合美國政府將規避責任強加給被申請人,最終達到壟斷市場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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