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11日,中國加入世貿組織15周年,“市場經濟地位”條款到期。2018年,歐盟修改反傾銷法,刪除“市場經濟地位”五條標準,創立“市場顯著扭曲”六條標準。歐盟在反傾銷調查中有哪些新做法、新動向值得關注。近期的歐盟對華鋼制車輪案提供了一件有益的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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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歐盟對華鋼制車輪反傾銷案呈現的特點
?(一)調查當局對關聯公司的關注
?在本案中,歐盟調查當局特別關注涉案企業的關聯公司,類似于美國反補貼程序對關聯公司的處理。
?首先,在本案調查初期,歐盟調查當局發郵件詢問關聯公司的情況,要求提前提供問卷A10中關聯公司的詳細信息,例如關聯公司名稱、主要營業范圍、是否參與生產、銷售,是否使用涉案產品或者為涉案產品供應過原材料。根據應訴方提供的關聯公司清單,歐盟調查當局要求參與生產銷售涉案產品的關聯公司完整回答全部反傾銷問卷,而不是之前僅要求出口生產商回答反傾銷全卷。這一變動表明,歐盟未來可能要求所有涉及涉案產品生產、銷售的關聯生產商、加工商均須配合答卷,至于具體答卷主體由歐盟行使自由裁量權決定。
?其次,在實地核查中,歐盟調查當局特別關注關聯公司生產的涉案產品是否經內銷轉售后銷售給歐盟或者第三國,通過調取產品發貨明細等方式調查判斷關聯公司是否將涉案產品出口至歐盟或者第三國。一旦發現有出口,即要求提供全套證明材料;同時對于轉售流程中的細節也非常關注。
?第三,歐盟調查當局還關注關聯公司返工產品的流轉,不管是在補充問卷還是實地核查中給予重點詢問和核實,并一直追問如何追蹤返工產品。
?(二)產品編碼規則和PCN編碼規則的一致性要求
?本案實地核查中,歐盟官員對于編碼規則非常重視,對于編碼規則的一致性要求非常嚴格,對于關聯公司之間編碼的一致性和關聯性非常關注。這使人聯想到歐盟官員在未來可能采取美國對于產品編碼的調查方法,即通過系統讀取的方式檢查產品代碼是否正確。
?(三)每筆費用逐一追蹤是未來填報歐盟答卷的趨勢
?不管是國內銷售明細表還是歐盟銷售明細表,每筆費用的逐一追蹤是今后歐盟反傾銷調查的趨勢。如果公司的財務系統不能支持費用進行逐一追蹤,用假設方法等簡單的分攤方法可能導致不利的費用調整幅度,從而影響最終的傾銷幅度計算。利潤表中的各種費用的填寫要和財務總賬保持一致。在核查過程中,歐盟核查官員對于各種費用的核實比較嚴格,并在現場逐項進行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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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歐盟反傾銷調查新動向
?(一)更嚴酷的“市場顯著扭曲”六條標準
?歐盟修改反傾銷法,刪除“市場經濟地位”五條標準,創造性地設立“市場顯著扭曲”六條標準,繼續在反傾銷調查中使用“替代國”方法計算中國涉案產品的正常價值。
?在歐盟舊版反傾銷法之下,審查“市場經濟地位”就像一場資格審查,涉案中國企業只要證明自己符合五條標準中的每一條,就能夠獲得市場經濟地位,被豁免使用“替代國”方法。當時的大多數歐盟對華反傾銷調查案,通常有一些涉案民營企業、外資企業等能夠獲得市場經濟地位。
?在歐盟新版反傾銷法之下,審查“市場顯著扭曲”就像在奉行“有罪推定原則”的法庭上,涉案中國企業需要整體證明自己“無罪”,即涉案企業必須按照六條標準,證明涉案產品市場不存在“顯著扭曲”。這幾乎是不可能完成的“無罪”證明。并且,一旦涉案企業不能夠證明“無罪”,那就是集體“有罪”,不再有歐盟舊版反傾銷法下部分涉案企業獲得“市場經濟地位”而被豁免使用“替代國”方法的個案。
?因此,歐盟新版反傾銷法非但沒有減少使用“替代國”方法,反而可能使“替代國”方法成為事實上的常態。與“市場經濟地位”五條標準比較,“市場顯著扭曲”六條標準更嚴酷。
?(二)調查當局“說了就算”的“替代國價格”選擇
?在不能夠逃脫“替代國”方法時,選擇哪個國家作為替代國,也即選擇哪個國家的生產要素價格計算涉案產品的正常價值,對于減輕“替代國”方法的危害程度,至關重要。
?在歐盟舊版反傾銷法時期,歐盟調查當局選擇替代國并通知應訴方后,僅僅給予應訴方10天抗辯期限。短短10天內,應訴方需要查明調查當局選定的替代國為什么不合理,并提出自己建議的替代國。這10天抗辯期限非常短且不合理,嚴重損害應訴方的抗辯能力。
?在歐盟新版反傾銷法之下,抗辯期限問題變得更加突出。歐盟改變反傾銷調查方法后,在傾銷幅度計算中,生產要素的替代國價格比之前的整體替代國政策更加重要。核對各個生產要素的替代國價格是否合理,并比較申請人主張的替代國是否合理,搜集、整理更合理的替代國要素及價格,這些工作需要花費之前數倍的時間,但歐盟法律仍然規定立案后10天內要對替代國提出抗辯意見。這一規定明顯增加應訴方的負擔,應訴方根本沒有足夠的時間提出抗辯,是非常不合理的。這造成事實上的“替代國價格”選擇,調查當局“說了就算”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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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歐盟標準
在歐盟舊版反傾銷法中,“市場經濟地位”五條標準是:
(1)有足夠證據表明企業有權根據市場供求情況決定價格、成本、投入等不受國家明顯干預,主要原料的成本價格能反映其市場價值;
(2)企業有一套完全符合國際財會標準并能在所有情況下使用的基本財務記錄;
(3)企業的生產成本與金融狀況,尤其在資產折舊、勾銷、報廢、易貨貿易、以資抵債等問題上,不受非市場經濟體制的重大歪曲;
(4)確保受破產法和資產法的約束,以保證法律上的確定性及企業經營的穩定性;
(5)匯率隨市場匯率的變化而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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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歐盟新版反傾銷法中,“市場顯著扭曲”六條標準是:
(1)涉案市場在很大程度上由出口國當局所有、控制、政策監管或指導下運營的企業組成;
(2)國家在公司中的存在允許國家對企業的價格或成本進行干預;
(3)公共政策或措施歧視性地有利于國內供應商或者影響自由市場力量;
(4)破產、公司及物權法律的缺失,歧視性適用,或執法不力;
(5)工資成本被扭曲;
(6)從執行公共政策目標或非獨立于國家的機構獲得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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