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稅結構及海關征稅標準
加拿大的法律規定只有聯邦政府有權對進口產品征收關稅,各省政府均不得實施征稅權。大多數進口產品的關稅稅率為從價稅率,即按產品價值的百分比征稅。對于有些產品則按重量征稅。有時也對產品征混合稅。對來自不同國家的產品征收何種關稅主要看加拿大對產品原產地實施何種關稅待遇,目前加拿大對不同國家主要有以下幾種待遇:
A、最惠國待遇(MFN),對所有關貿總協定成員國及與加拿大有雙邊貿易協定的國家。
B、英聯邦優惠制(BP),適用于所有英聯邦的成員國。
C、普遍優惠制(GPT),適用于160多個發展中國家。
D、美國關稅。
E、對不包括在A、B、C、D項下的國家實施的關稅。
有些國家享有幾種特殊關稅待遇。另外,在美加自由貿易協定下,來自美國的產品進口關稅逐漸降低,10年內關稅將完全取消。加拿大進口的大多數產品都被征在最惠國待遇下規定的關稅,加拿大已同意通過關貿總協定的連續談判逐漸降低本國關稅。對來自發展中國家的產品所征普惠制下的稅率比其它種類的稅率低。最高的關稅是普通關稅,適用于既非關貿總協定成員國也與加拿大無雙邊貿易協定的國家,如北朝鮮,阿爾巴尼亞,阿曼和利比亞。
加拿大關稅結構的特征之一是對不同產品實施不同稅率。一般情況下,大多數原材料的進口關稅為零或很低,進口產品加工程度越高,關稅越高,其它發達國家的做法也大致如此。加拿大進口產品的平均關稅約為9%,比美國,歐共體,日本的關稅高5-7%。
加拿大的海關關稅在執行時有些特殊規定,如對于加拿大本國能生產的新鮮水果及蔬菜的進口,特別是加拿大本國市場供應充足時,有時要征季節性關稅;用于加拿大生產制成品的進口零部件及原材料可享受暫時性低關稅或免稅待遇;根據加拿大的機械計劃,有些加拿大本國不生產的機械設備的進口可享受退稅待遇。加拿大海關關稅表中的第四、第五欄列下了可享受退稅待遇的產品名單,進口關稅退稅是為了幫助加拿大制造商提高產品競爭力。退稅的數量是不同的,有的產品退稅率為100%。加拿大國內不生產的,但用于生產機動車的機械可享受退稅待遇,用于生產農機的鋼材及零附件也享受該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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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來自發展中國家出口產品所征關稅
加拿大的普遍優惠制稅率適用于全世界160多個國家,它于1974年7月1日開始生效,旨在幫助發展中國家擴大對加拿大的出口。普遍優惠制下的稅率與加拿大提供給其英聯邦國家的優惠稅率水平相同,或者說比最惠國待遇原則下的關稅低1/3。并不是來自發展中國家的所有產品都可受到普惠制待遇。其中紡織品,服裝,鞋及加工的食品就不享受普惠制待遇。
當享受普惠制的外國產品進口到加拿大,對加拿大國內同行業制造商造成嚴重損害或將造成嚴重損害時,加拿大企業可利用“安全條款”請聯邦政府撤銷對有關產品的普惠制待遇,或對享受普惠制待遇的進口產品實施配額限制。實際上,這一“安全條款”的使用情況很少。目前加拿大已對彩色電視機,膠鞋及特種鋼等取消了普惠制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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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可享受普惠制待遇的條件
享受普惠制待遇的進口產品必須符合要求。首先,產品必須來自合格的發展中國家,而且必須以聯運提單形式運到加拿大的一個特定港口。當產品通過第三國運到加拿大時,如果在第三國進行了再加工,那么最終產品不再享受普惠制待遇。其次,產品的絕大部分價值必須是由一個或幾個受益的發展中國家創造的。實際執行時是要求產品60%的價值(或工廠交貨價的60%)由受益發展中國家創造。一些手工藝品可免稅進入加拿大市場,但如果手工藝品的任何部分是由機器生產的而不是手工或腳操作的機器生產的,那么這種工藝品將不能享受免稅待遇。
享受普惠制待遇的出口商可通過填寫原產地證明書“A表”表明要申請普惠制下的關稅優待。該表必須經原產地國家的有關權力機構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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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報關程序及進口產品海關估價方法
所有進入加拿大的產品必須向加拿大海關申報。所有進口產品必須附有申報單。一般情況下,所有的關稅必須在產品進入加拿大時支付。因加拿大對進口產品所征關稅大多為從價稅,估價進口的方法便很重要。
在關貿總協定東京回合的談判中,加拿大成為1979年海關估價法規的簽約國。該法規要求進口產品的海關價值為實際“成交價格”?!俺山粌r格”就是進口商所申報并在發票上載明的商品價格。有某種關系的兩方在做交易時,一方申報的“成交價格”也可以做為完稅價格,但是需使加拿大海關相信這種關系沒有影響進口價格。
在按“成交價格”做為完稅價格的情況下,如果進口商在產品進關時賺得折扣,這種折扣可從成交價格中扣除。但如折扣不是在產品進關時取得的,折扣則不能從成交價格中扣除。
根據加拿大的海關估價制度,對于進口貨物在加拿大境內的運費,保險費及裝卸成本不征關稅,如果商品價格中包括這部分費用,在計算“成交價格”時可從中扣除。但對原產地國到加拿大的產品運輸費用要征稅,如果“成交價格”中不包括運費,則要加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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