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非反傾銷調查的法律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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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反傾銷法律法規
2003年1月 22 日,南非總統簽署了 2002 年第 71 號法律即南非《國際貿易管理法》(International Trade Administration Act,ITA),這是南非反傾銷調查的主要反傾銷法律依據。這部法律的主要內容是:①建立南非國際貿易管理委員會(International Trade Administration Committee,ITAC); ②規定了國際貿易管理委員會的職能及其規范程序;③規定了《南部非洲關稅同盟協定》(SACU 協定)中某些方面內容在南非的執行;④在《南部非洲關稅同盟協定》的框架內,規定了繼續執行的對進出口貨物的管制以及關稅調整;⑤其他事項。
南部非洲關稅同盟(South African Customs Union,SACU)包括南非、博茨瓦納、萊索托、納米比亞和斯威士蘭五國。南《國際貿易管理法》授權南國際貿易管理委員會對傾銷、補貼等事項發起調查。2003 年 11 月 18 日,南國際貿易管理委員會根據該法頒布了南非《反傾銷條例》(“Anti-dumping Regulations”)。該條例從起草到頒行歷經兩年多時間,主要參考了歐盟和美國的反傾銷立法。條例共 68 條,分四個部分,分別是“定義”、“總則”、“程序”和“復審”。該條例第一次對南非反傾銷調查的主要程序和實體問題作出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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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反傾銷主管機構及職能
2003年7月 15 日,南非國際貿易管理委員會正式成立。南國際貿易管理委員會是負責南非反傾銷調查的官方機構。南國際貿易管理委員會隸屬于南非貿工部(Department of Trade and Industry,DTI),但獨立進行反傾銷調查并依法作出裁決。南國際貿易管理委員會取代了原有的關稅和貿易署(Board on Tariff and Trade,BTT),其職能在原關稅和貿易署的基礎上有所增加,除了繼續處理反傾銷和反補貼案件以外,還負責進出口管制和許可證管理、關稅體制改革、產業優惠政策的管理和監督,并有權要求當地進出口商提供其商業活動的信息。具體在貿易救濟領域,其職能范圍主要包括:南部非洲關稅同盟境內產業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日落復審、新出口商復審、反規避和反吸收調查。具體主管部門是貿易救濟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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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反傾銷法的主要規定
根據南非反傾銷法,作出征收反傾銷稅等實施反傾銷措施的裁決,也必須符合傾銷、損害和因果關系三個基本的條件。
(一)傾銷的確定
根據南非反傾銷法的規定,產品以低于正常價值的價格進入南非國內市場,即視為傾銷。在正常貿易過程中,同類產品在出口國用于國內消費時實際支付的價格,視為正常價值。在出口國國內市場沒有同類產品銷售時,或者市場條件特殊,以及銷售量低,不能作充分比較時,正常價值采用同類產品向第三國出口所支付的具有代表性的價格,或者原產地國生產該產品的成本加上合理的管理與銷售成本以及利潤所構成的結構價格。出口價格為出口到南非的已支付或應支付的實際價格。如果由于出口商和進口商或第三方有協作關系或有補償安排,則出口價格可推定適用下述兩種價格,即進口產品首次轉售給獨立購買人的價格;或者在不存在轉售或轉售條件不同時,由一個合理基礎構成的價格。傾銷幅度為正常價值與出口價格之間的差額,表現為出口價格的百分比。
(二)損害的確定
根據南非反傾銷法,損害是指對業已建立的國內產業造成了實質損害或實質損害威脅,或者是實質阻礙了國內產業的建立。損害的認定應基于確定的證據和對下述三方面的客觀審查:一是傾銷進口產品的數量;二是對南非同類產品價格的影響;三是該進口產品對南非國內產業的影響。反傾銷法還對上述三方面的客觀審查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如規定在審查傾銷進口產品的數量時,要考慮進口產品是否是大量的、是否有明顯的增長以及占南非進口同類產品生產和消費的百分比等。
(三)因果關系的確定
南非反傾銷法規定要有相關證據來證明傾銷與國內產業遭受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但沒有對確定傾銷和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的具體方法作出規定,其自由裁量的空間較大。
4、承認中國市場經濟地位后的新動向
2004 年之前,南非政府一直視中國為非市場經濟國家,使用替代國價格來確定中國產品的正常價值。2004年6月 28 日,南非宣布承認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在此后的反傾銷裁決中,南非調查機構采用中國企業自己的銷售數據計算正常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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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南非反傾銷調查基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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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傾銷原審調查
南非反傾銷調查程序基本分為申請、立案、調查、實地復核、初裁和終裁等步驟。
2、反傾銷復審
在反傾銷措施5年期滿前,可以進行日落復審,以判定該反傾銷措施的終止是否仍會導致傾銷的再次發生。在發起日落復審前,南非調查機構須發布公告,邀請各利害關系方提交申請或發表評論意見。一旦收到申請方的申請,南非調查機構即會發起日落復審調查。復審程序與原審程序類似,日落復審問卷與出口商問卷相似。只要出口商在復審調查期內對南非存在出口行為,就有資格參加該反傾銷日落復審。提交日落復審答卷后,參加應訴的出口商即有資格獲得單獨稅率。
自2003年成立以來,南非調查機構共對中國產品發起六起日落復審案件,中國企業無一應訴。在無人應訴的情況下,反傾銷稅率一般維持不變,這也導致我國某些產品在南非經過數次日落復審而仍然被征收反傾銷稅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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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日落復審外,南非反傾銷復審還包括期中復審和新出口商復審等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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