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新昌皮爾等企業遭遇了中國入世后國外對華反傾銷第一案。盡管該案早已終結,但隨著我國對外開放深化,所遭遇國際貿易爭端的數量和種類日益增多,重讀該案及其處理過程,很多方面在今天依然值得總結和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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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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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2月13日,受美國托林頓軸承公司和在美的日資TWB 公司等4家企業申請,美國軸承制造協會向美國商務部和國際貿易委員會,同時提交對中國球軸承及其零部件反傾銷訴訟申請。經調査,美國商務部和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先后做出構成傾銷和對美國相關工業造成損害的決定并正式立案調查。該案涉及全國28個省市253家軸承企業,其中浙江包括新昌皮爾等61家,涉案金額3 億多美元。
根據調查結果,美國商務部于 2002年10月1日初步裁定:新昌皮爾的傾銷度為2.39%,萬向集團 39.9%,寧波慈興32.69%(以上三 公司各自聘請律師分別應訴);對于新昌的天勝、新春、新軸等45家集體應訴企業,統一定為22.99%; 對于未應訴企業,包括境外轉口企業,美國商務部依據原告提供的材料,確定傾銷度為59.3%。初裁公布后,進口商和中國應訴企業提出異議,要求美國商務部公開計算傾銷度的方法和數據。美國商務部經核對,發現計算上錯誤,于10月15日重新公布了修正后的初裁;后經進一步調查核實、聽證,最終于2003年2月27日終裁:新昌皮爾的傾銷度為8.33%, 萬向集團7.22% ,寧波慈興 0.59%;對于集體應訴的45家企 業,實行統一的傾銷稅率7.8%;未應訴企業,59.3%。
不過,該案到此并未終結。根據美國反傾銷法,商品是否構成傾銷,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一是存在傾銷,即出口商品以低于“正常價格”向進口國銷售產品;二是存在損害,即被指控商品對美國相關工業造成實質損害或實質損害威脅,三是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因此,商務部的終裁須經國際貿易委員會對照上述條件作出決定。經調査和終裁聽證,2003 年4月3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以4:0的投票決定,否決存在損害。至此,由美國軸承制造協會訴訟的中國球軸承及其零部件反傾銷案不成立,中方全面取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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