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關稅同盟機制。
南非與博茨瓦納、萊索托、納米比亞和斯威士蘭(BLNS)是關稅同盟國。2004 年7 月15 日,新的南部非洲關稅同盟協議生效,使包括反傾銷決定在內的關稅決定方式發生了較大變化。
目前,南非國際貿易管理委員會已經作為南部非洲關稅同盟的關稅機構行使職權。關稅委員會將向南部非洲關稅同盟的管理機構——部長理事會提出有關關稅方面的建議。關稅委員會和部長理事會的決定將在全體一致通過的基礎上被實施。盡管部長理事會已經存在,但仍需設立博茨瓦納、萊索托、納米比亞和斯威士蘭的關稅委員會和國家機構。
盡管南非國際貿易管理委員會可以在沒有收到利害關系方申請的情況下發起反傾銷調查,但幾乎所有的調查都是基于相關產業的書面申請發起的。反傾銷案件調查所關注的市場是南部非洲關稅同盟(SACU)市場,但由于南非在該市場中占有絕對的主導地位,因此,反傾銷調查實際上涉及的是南非市場和謀求臨時保護的南非公司。
需要強調的是,雖然南非反傾銷調查的市場是南部非洲關稅同盟的共同關稅區,但向世貿組織報告調查情況的卻是南非,不是南部非洲關稅同盟。南部非洲關稅同盟不同于歐盟,其成員國是世貿組織的個體成員,而南部非洲關稅同盟本身并不是世貿組織成員。
三、反傾銷基本范疇。
(1)正常價值。
《國際貿易管理法》第32 條第2 款第(b)項規定,對于任何貨物,“正常價值”指:①為在出口國或者原產地國國內消費的同類產品于正常貿易條件下已經償付的或者可以償付的可比價格;②在缺少有關這種可比價格信息的情況下(a)或者是為了原產地國國內消費而在原產地國貨物生產的推定成本,再加上合理的銷售費用、一般性費用和行政費用以及利潤;(b)或者是當出口到一個合適的第三國或者替代國時,同類產品的最高可比價格,只要該價格具有代表性。
《國際貿易管理法》第32 條第4 款規定,在評估反傾銷申請時,如果委員會認為,由于出口國或者原產地國政府干涉的結果,不能按照自由市場原則來確定有關貨物的正常價格,委員會就可以通過第三國或者替代國的方法,來建立那些貨物的正常價值。
在確定正常價值時,不同國家之間存在關鍵的差別,即市場經濟國家和具有政府干預歷史的國家。非市場經濟地位主要適用于以前的社會主義經濟,按照南非進口的原產國劃分,俄羅斯和中國是兩個最值得關注的被南非國際貿易管理委員會視為非市場經濟的國家。就貿易量以及南非制造商對抵制低成本進口競爭的理解而言,中國被其視為最主要的實施不公平貿易的非市場經濟國家。這個問題直到2004年雙方簽署協議承認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才得以解決。但是,當無法獲得準確信息時,多數案件都將使用推定成本。
(2)傾銷調查時間。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l條中的定義,“傾銷調查期間”(Investigation Period for Dumping)是評估是否存在傾銷的期間。該期間在正常情況下應該是12個月,可以延期。但是,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少于6個月,并且在正常情況下是在提起調查之前的不超過6個月內。傾銷調查期間應該在政府公報上的“發起通知”當中清楚說明。
(3)損害的確定。
根據南非《反傾銷條例》第l條中的定義,“實質性損害”(Material Injury)指已經造成的實質性損害、造成實質性損害的威脅以及對某項工業的建立造成實質性阻礙三種情況。根據《條例》第l條,“損害調查期間”(Investigation Period for Injure)是對SACU工業是否遭到實質性損害加以評估的期間。該期間正常情況下應該是三年加上反傾銷申請提交之日所在的財政年度當中可獲得的信息。但是,委員會也可以決定一個認為適當的期間。
(4)傾銷和損害的因果關系。
委員會應該確定在傾銷和按照《反傾銷條例》第13條確定的實質性損害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在考慮傾銷和實質性損害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時,委員會應該考慮所有的相關因素,包括但是不限于:①傾銷進口貨數量的變化,不管是絕對或者相對于SACU 市場的生產或者消費;②進口產品相對給SACU 市場帶來的降價;③傾銷進口貨的市場份額;④傾銷幅度的大??;⑤市場上可獲得的非傾銷進口貨的價格。
此外,委員會還應該考慮傾銷以外的有可能造成SACU 工業損害的所有相關因素,由這些其他因素所造成的損害不應該歸因于傾銷,只要某利害關系方已經提交,或者委員會有這種或者這些因素的相反信息。在這方面可能相關的因素包括但是不限于:①以非傾銷價格銷售的進口貨的數量和價格;②消費方式的變化或者需求的減少;③外國和SACU生產商之間的競爭、貿易限制、貿易實踐;④技術的發展;⑤影響SACU價格的其他因素;⑥該產業的出口行為;⑦SACU工業的生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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