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非的反傾銷政策最早出現在1914年出臺的《海關關稅法》第8條中。當時,南非的反傾銷事務由海關部即后來的南非稅務署負責。
1923年9月,反傾銷事務由貿易和工業委員會接管。
1964年,南非發布了第91號文件,即《關稅和國內稅法》,但該法及其修訂法中只有部分內容屬反傾銷法律范疇。
1986年9月,南非頒布了《關稅和貿易委員會法》,根據該法案的規定,由關稅和貿易委員會取代貿易和工業委員會,負責反傾銷調查。
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前,由于南非實行種族隔離制度,世界各國對南非實行了嚴厲的經濟制裁,南非經濟完全游離于國際經濟之外,因而南非與國外的傾銷與反傾銷貿易摩擦也相對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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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月22日,南非出臺了《國際貿易管理法》,這是南非反傾銷制度改革最終成為現實的一個標志?!秶H貿易管理法》對反傾銷的機構、原則和程序等方面重新進行了詳細規定。根據該法,南非建立了一個新機構,即國際貿易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南非境內包括反傾銷在內的貿易救濟措施。
國際貿易管理委員會以世貿組織《反傾銷協議》,以及歐盟、美國、新西蘭和澳大利亞的反傾銷制度為藍本,起草了《反傾銷條例》,作為南非反傾銷政策的程序指南。2003年3月,南非政府發布了《反傾銷條例》草案,征求公眾的意見。2003年11月12日,經南非貿易和工業部長批準,正式頒布了詳細的《反傾銷條例》,以指導國際貿易管理委員會開展反傾銷調查活動,確立了反傾銷的法律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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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際貿易管理委員會和反傾銷程序。
南非國際貿易管理委員會(ITAC)是負責對反傾銷措施作出裁定的機構。國際貿易管理委員會根據南非《國際貿易管理法》成立并行使職權。該委員會由一位全職主任和一位全職副主任主持工作,委員會成員至少2人,但不超過10人(必須具備適當的經濟、財會、法律、商業、農業、工業或公共事業的資歷)。根據法律規定,南非國際貿易管理委員會是獨立的,僅執行憲法和法律以及貿易工業部長根據《國際貿易管理法》頒發的貿易方針、聲明、指示或通知。
南非國際貿易管理委員會進行反傾銷調查時主要依據授予其權力的立法(《國際貿易管理法》,被采用之前為《關稅與貿易委員會法》)和南非就《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6條的承諾,以及《反傾銷措施協議》。2003年11月,南非有關反傾銷調查的詳細規則公布。這些規則作為二級立法,增加了反傾銷調查的透明度,并提供了更多的指導原則。
不同部門中負責貿易救濟和反傾銷調查的人員及小組將給予國際貿易管理委員會充分地支持。這些調查人員通常組成2~3人小組,從事傾銷界定和損害分析(通常負責1個以上的案件)。國際貿易管理委員會與上述調查人員之間在職能上存在差別:后者調查反傾銷案件,并向委員會提交報告(依次為價值評估、初裁、終裁);作為一個機構,國際貿易管理委員會的法定職責是在定期會議上作出裁定。
南非《國際貿易管理法》授權國際貿易管理委員會調查和評估貿易救濟申請中關于“進入國內或共同關稅區的傾銷及補貼出口”。法律規定,南非申請人或相關產業可以按照法定的方法和形式向國際貿易管理委員會提出修改關稅以獲得反傾銷保護的申請,國際貿易管理委員會應對該申請作出評估。該法第32條對“出口”、“出口商”、“出口價格”和“正常價值”的概念作了定義。在考慮傾銷幅度時,國際貿易管理委員會被要求根據銷售條件和期限以及稅收和其他影響價格可比性的因素作出合理的差別許可。
獲得反傾銷保護的前提是申請人必須符合“產業資質”標準(表示支持申請的國內生產者的產量不低于同類產品總產量的25%,在表示支持或反對申請的國內生產者之中,支持者的產量占支持者和反對者的總產量的50%以上)。根據這一點,申請應在已填好調查問卷的基礎上被提交,一旦調查人員認定申請人所提供的信息(申請應包括以下內容:傾銷產品的存在;有關產業的實質損害或實質損害的威脅,或國內某一產業新建的障礙;所主張的不公平貿易行為和實質損害、實質損害威脅或障礙關系)中的不完善之處被消除,該申請將會被提交至國際貿易管理委員會進行評估并決定是否發起反傾銷調查。
南非發起反傾銷調查的決定被公布在政府公報上,通知和問卷發送至利害關系方。利害關系方在收到問卷后,應在規定期限內予以答復,否則,委員會可基于現有的材料作出初裁和調查結論。在調查過程中,利害關系方向委員會提交的所有證據材料,除屬機密信息外,都應依有關方面的請求予以提供。
事實調查階段完成后,委員會將審查其掌握的各種信息材料,進行整理和核實。在此基礎上作出初裁,并公布在政府公報上。如果委員會在此階段發現傾銷已經存在,并導致了損害,可以建議實施臨時反傾銷稅。委員會在任何情況下,都應審查所征收的臨時稅,以使其低于傾銷幅度,只要能消除損害或損害的威脅或對某一產業造成的障礙即可。
初裁報告應發送至案件的所有利害關系方,以聽取各方意見。在對各種因素進行綜合考慮的基礎上,委員會將準備一份終裁報告提交至貿易工業部長,如果該報告被批準,將公布在南非政府的官方公報上。
整個南非反傾銷調查程序被確定在一個特定的時間框架內。在整個程序的各階段,對提交資料、資料處理、查證、寫報告等均有特定的時間限制。在理想化的情況下,終裁報告應該在委員會接受一個證據充分完備的申請之后1年內公布。但是,在實踐當中,反傾銷調查的時間往往被延長。
同時,南非《國際貿易管理法》規定,受到國際貿易管理委員會認定、建議或裁定影響的個人,可以向高等法院上訴。南非最高法院的上訴庭或憲法庭有權聽取一個針對高等法院裁決的上訴。以《國際貿易管理法》為依據作出的裁定可以根據行政司法的規定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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