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傾銷行為發生的前提是國際貿易的高度自由化,貿易的自由化促使了商品的全球流通,市場有需求才會有貿易。消費者需求產品,有國內的生產銷售企業供應,國內供應不足的情況下,國內的經銷商為了賺取更多的利潤,自然而然會尋求其他的貨物途徑來彌補國內的市場不足。國內的經銷商尋求海外產品彌補本國市場,在這個過程中,國內經銷商的角色就成了進口商,進口商在反傾銷程序中其實是至關重要的,如果沒有進口商促成貿易,根本就談不上傾銷與否。
進口商引進國外的產品到本國市場,受益的除了進口商本身,還有本國的消費者,更直接受益的就是出口國的出口商。這些人都在受益,那么誰的利益受損了呢?很明顯是進口商的國內同行業經營者,反傾銷程序的作用就是為了保護進口商的國內同行業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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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站在公正的角度制衡相關利益的,但是法律往往不是萬能的。有些人會利用法律本身的不足來達到謀取個人利益的目的。舉個簡單的例子,上面所說的進口商的國內同行業經營者,被進口商通過“傾銷”行為搶占了市場,受到了不公正待遇,他們屬于利益受損方,法律當然要保護他們的利益。但是這種角色并不是一成不變的,同行業的經營者也可以通過購買國外產品從而轉變為進口商,這種角色轉變以后,豈不是他自己也變成了反傾銷所“反”的對象了嗎?所以事物總是有兩面性的。
反傾銷,究竟“反”了誰的利益?進口商與進口國的同行業經營商的利益是可以隨著自身角色的轉變而發生立場的轉變,唯一不變的就只有出口商了。反傾銷反了出口商的利益,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進口商的利益會毫發無損嗎?當然不是!
反傾銷稅是由進口商來買單的。進口商繳納反傾銷稅,增加了自己的經營成本,他們會把這些經營成本想辦法消化掉,途徑無非是適當提高國內銷售價格,適當壓低進口價格。如果反傾銷稅導致成本過高,無法再經營該產品,進口商同樣面臨著失去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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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反傾銷應訴過程中,往往出口商持積極態度,進口商遠沒有那么積極,進口商不愿意去配合應訴,只想找現成的有低稅率的出口商合作。這種做法其實也是對進口商自身的不負責任。試想,如果沒有進口商的配合應訴,出口商也會被視為不配合調查而被判高額的統稅,根本無法獲取低稅率。進口商在應訴反傾銷過程中是有至關重要的作用的,進口商積極配合應訴與不愿配合應訴取得的結果也是截然相反的。
這種案例,我們實際遇到過不止一兩個,在同一輪的應訴程序中,有一家企業的進口商應訴非常積極,提供應訴資料非常積極主動,也非常及時,進口商的舉手之勞,為出口商取得了良好的低稅率。另外一家應訴企業,進口商持抵觸情緒,調查所需的基礎資料不愿提供,導致了應訴無法進行下去,最終出口商被視為不配合調查,被裁定為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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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商在應訴反傾銷過程中有著出口商無法取代的地位及自身優勢,他們對涉案產品非常了解,對本國的市場乃至選擇替代國都非常有發言權?,F在很多應訴案例,都由于得不到進口商的理解和支持而失去了勝訴的機會。任由起訴商一家之詞以偏概全,提出了對出口商非常不利的言論,如果有進口商積極參與對抗,相信起訴商的言論會有所顧忌,國外調查當局也不會由于一面之詞而混淆了視聽。
進口商應該看到,國內同行業提出反傾銷,表面針對的是國外的出口商,實質上完全是在叫板進口商,在反傾銷的陣營里,進口商的利益跟出口商是一致的,跟國內起訴商是對立的。進口商應該主動發揮自身的優勢,配合出口商,甚至可以指定出口商去參與應訴,來保護好自己的貿易渠道。
反傾銷,“反”了進口商的利益,所以進口商不可以再袖手旁觀,不可以再事不關己,應該學會主動保護自己,與起訴商正面交鋒,只有這樣才能有機會保護自己的正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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