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能夠確定進口產品存在“傾銷歷史”或“進口商知道或應該知道”傾銷存在的事實,那么,是否可以適用“緊急情況”條款就取決于對“相對短期內大量進口”事實的認定。
在決定涉案產品的進口是否為“大量”時,商務部通??紤]以下因素:(1)進口產品的數量和價值;(2)季節性變化;(3)進口產品占國內消費的比率。一般情況下,進口產品只有在“相對較短時期”內與前一最近可比時期的進口商品增長了15%以上,商務部才可以認為進口是“大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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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漆刷反傾銷案中,在認定中國企業存在“傾銷歷史”后,申請人試圖進一步證明中國漆刷存在“相對短期內大量進口”的事實。而中國企業主張不存在“緊急情況”,其理由是漆刷的出口銷售具有季節性,而且在美國申請人提出申請之后的漆刷進口中,有相當一部分是在申請提出之前得到的訂單。因此,不能據此認為中國漆刷在短期內大量對美出口。但美國商務部并沒有接受中國企業的意見,商務部認為漆刷的出口銷售實際上并不存在季節性因素,而且,盡管有一部分出口訂單可以被看作是中國企業在申請提出之前得到的,但是,有三個數量相當可觀的漆刷訂單是在申請提出之后進入美國的,這些已經足夠認定為“大量”進口。因此,此案中商務部確定中國的進口漆刷存在“緊急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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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1988年美國對中國縫制布帽產品的反傾銷案中,申請人主張,商務部在初裁時確定三家中國企業存在“緊急情況”,商務部應該對申請提出前3個月的進口進行調查。中國企業主張,由于中國企業對美國的出口在短期內并沒有達到“大量”的標準,因此,這些企業不存在“緊急情況”。商務部的看法是,本來商務部應該對申請提出后3個月的進口情況作出調查,但終裁時商務部卻對申請前3個月的情況作出了調查,理由是在這段時間是中國企業可以利用來擴大對美出口但又不用承擔反傾銷稅的時間。但調查的進口數據顯示,在此期間,中國被調查產品的進口增長還不到1%,遠遠達不到“大量”的標準。據此,商務部終裁裁決:中國企業不存在“緊急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