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WTO《反傾銷協議》和各國反傾銷法的規定,對確定傾銷與損害存在,并證明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的進口產品,根據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反傾銷主管機關從肯定性終裁之日起開始征收反傾銷稅。但在一些特殊情況下,這一原則也有例外的情形,這種例外情形就是美國1930年關稅法中所規定的“緊急情況”。能夠使“緊急情況”成立的條件是“傾銷歷史”的存在,進口商“知道或應該知道”進口傾銷的存在以及“相對較短時間內大量進口”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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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緊急情況”(critical circumstance)就是指美國反傾銷法中規定的可以追溯征收反傾銷稅的特殊情形?!熬o急情況”的成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按美國1930年關稅法第735(a)(3)(A)(i)款規定:“被調查產品在美國或其他國家有傾銷的歷史;或(ii)進口商或委托他人進口的人知道或應該知道出口商正在以低于正常價值的價格出售其被調查產品”;該法案第735(a)(3)(B)規定:“被調查產品在相對短的時間內存在大量的進口”。
在WTO1994年《反傾銷協議》和各國反傾銷法中也可以發現類似的規定,WTO1994年《反傾銷協議》第10.6條規定:“如主管機關對所涉傾銷產品作出如下規定,則最終反傾銷稅可對在實施臨時措施之日前90天內進口供消費的產品征收:(i)存在造成損害的傾銷的歷史記錄,或進口商已經知道或應該知道出口商實行傾銷,且此類傾銷會造成損害;(ii)損害是由在相對較短時期內傾銷產品的大量進口造成的,根據傾銷產品的時間和數量及其他情況(例如進口產品的庫存快速增加),該傾銷產品可能會嚴重破壞即將實施的最終反傾銷稅的補救效果,只要已經給予有關進口商發表意見的機會。第10.7條還規定:“主管機關在發起調查后,一旦掌握充分證據表明第6款所列條件已得到滿足,即可采取該款規定的追溯征收反傾銷稅所必要的預扣估算或課征反傾銷稅的措施?!?/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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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WTO《反傾銷協議》還是各國反傾銷法,對于這一問題的規定盡管表述不同,內容也有所差異,但均表達了符合追溯征收反傾銷稅的三個基本條件,這就是:存在“傾銷歷史”;“進口商知道或應該知道”傾銷的存在以及涉案產品“在相對短的時間內存在大量進口”的事實。上述三個條件也經常成為反傾銷案件中爭議的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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