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補貼協議的主要協義
世界貿易組織成員簽訂了許多協議,其中有一個很重要的協議即反補貼協議。反補貼協議的全稱是《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有時又被稱為《SCM協議》(以下簡稱協議)。協議的主旨是其成員反對另一成員政府或當局對某一出口產品給予財政或公共性的經濟補貼,并可按協議規則采取限制進口的措施。反補貼協議與《反傾銷協議》在某些方面非常相似。其目的也是相似的,都是平衡存在或潛在的利益沖突。其措施針對的價格結果也是相似的,傾銷和補貼都可以使價格定在“不公平”的低水平上。其措施也是相似的,即對違規進口的產品加征一定的關稅。但也有重要區別,主要是行為主體不同。傾銷是出口企業定價的結果,補貼是政府行為的結果。補貼的危害非常嚴重。補貼被認為是世界貿易當中最可怕、最有力的競爭武器,它使某一產品可以采用超低價格輕松迅速地打敗一切對手,因而是對手們最忌諱的不平等的競爭措施。補貼實質是通過財政手段和某個公共機構集合大眾的經濟力量支持某一產品獲得超低價格競爭優勢。
反補貼協議的主要規則
(一)補貼的定義
補貼只有在同時滿足下列三個條件時才成立:1.提供了財政資助;2.資助是世界貿易組織成員領土內的公共機構提供的;3.資助授予了某項利益。
協議規定,財政資助是指:直接的資金轉移(如贈款、貸款、控股);潛在的資金轉移(如貸款擔保);放棄稅收或變相不征稅(如通過稅收抵免);提供一般基礎設施以外的商品和服務以及購買商品等;政府向籌資機構付款以及授權或指示某種機構提供財政或經濟資助等;從公共機構得到任何形式的收入或價格支持。
公共機構是指:政府、協會、商會、金融機構等為企業服務的各種公共機構。
是否授予了利益這一點,協議并未規定直接的指導原則。對這一問題的沉默反映了該協議談判者之間的分歧。
(二)補貼的專向性限制原則
即協議所反對的是給予特殊企業或產業、一組企業或產品的補貼,這種專向性補貼才會使資源分配扭曲,因而必須反對和限制。非專向性補貼是可以普遍采用的,被認為不會造成這種扭曲。專向性補貼有四種類型:
企業專向性:一國政府針對一個或幾個特定企業進行補貼;
產業專向性:一國政府針對某一個或幾個特定部門進行補貼;
地區專向性:一國政府對其領土內特定地區的經濟進行補貼;
產品專向性(也稱為被禁止的補貼):與出口實績和使用國產投入物相聯系的補貼。
這四種補貼都是協議所反對的。
(三)被禁止的補貼
這種補貼非常明確是指專門用于影響貿易的,它是最有可能對其他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利益造成不利影響的補貼,俗稱紅色補貼。這種補貼分為兩類。第一類是“出口補貼”:根據法規視出口實績情況而給予補貼,或是完全取決于這一條件,或作為幾個條件之一。第二類是“進口替代補貼”:根據法規視使用國產品替代進口產品的情況而給于補貼,或是完全取決于這一條件,或是作為幾個條件之一。
協議的附件一“出口補貼列示清單”規定,出口補貼不僅包括視出口實績情況而給予的直接補貼,而且包括各種有相似效果的做法。例如與出口相聯系的免除稅收和社會福利費用,以及保險費率不足而給予的出口信貸擔保。
(四)可訴補貼
即那些既不被禁止,又不能免于質疑的補貼,俗稱黃色補貼。這種補貼潛????????????????????????在地容易被起訴,或被征收反補貼稅。但這樣做必須滿足必要的條件:任何成員不得通過使用專向性補貼,而對其他成員的利益造成不利影響。協議確定了三種不利影響:
對另一成員的國內產業造成損害;
使獲得的1994年關貿總協定給予的利益損失或減少;
“嚴重侵害”另一成員的利益。
協議規定,損害是指:世界貿易組織內一成員政府的補貼對另一成員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其與傾銷所造成的損害非常相似,那么被損害國可以征收反補貼稅。征收反補貼稅的規則與征收反傾銷稅的規則非常相似。
利益喪失或減損是指:一成員在正常貿易條件下,其本應該獲得市場準入機會,由于另一成員給予補貼的影響而受到市場準入的阻礙,其貿易利益受到損失或削弱。
嚴重侵害是指:一成員的出口利益由于另一成員的補貼而造成嚴重影響。嚴重侵害可以在以下幾種影響之一的情況下產生:
一成員的出口產品進入補貼成員的市場時,或進入第三成員市場時,被替代或受到阻礙;
同一市場中,與另一成員同類補貼產品的銷售相比,未補貼產品被迫大幅削價、價格抑制和價格壓低;
同一市場中,補貼產品使另一成員未補貼產品銷售量大量減少;
補貼導致某一初級產品國際市場份額增加;
另外,如果補貼以下列4種中的一種特別嚴重的形式出現,那么就被認為存在嚴重侵害:
補貼超過產品價值的5%;
補貼是為了彌補產業經營的損失;
補貼是為了彌補一企業的損失(但如果補貼是一次性的措施,而且目的是為了長期解決問題而避免尖銳的社會問題如結構改革等,則不在此列);
補貼是為了直接的債務免除。
嚴重侵害的概念,對發展中國家來說有很大不同。如有關嚴重侵害的規定不適用于《農業協議》第十三條所涉及的農產品補貼。
(五)不可訴補貼
不可訴補貼是允許的補貼,俗稱綠色補貼。有三種類型:
給予基礎研究的資助。資助額可以達到成本的75%。對預競爭性開發可以達到成本的50%。
作為地區發展總體計劃的一部分給予貧困地區的援助。條件是:援助不限制在該地區的特定企業和產業;與該成員的總體情況相比,可證明該地區為貧困地區(根據GNP和失業率等標準確定)。
為使現有設施適應新的環境要求而提供的援助。條件是:這種援助只是一次性地給予,并且限制在總成本的20%以內,同時可以普遍獲得。
這類“綠色”或被保護的補貼,只能臨時使用,時間為5年。
一些國家不相信任何專向性補貼對貿易一點損害都沒有,正在建議對這類補貼予以修改。
(六)發展中國家的特殊待遇
出口補貼待遇。目前聯合國確定了48個最不發達國家和20個人均GNP低于1000美元的發展中國家可以長期保留出口補貼。但有兩個條件:人均GNP達到和超過1000美元,不得再保留出口補貼;一成員在某一產品達到“有出口競爭力的產品,即該產品出口連續兩年達到和超過該產品世界貿易額的3.25%的份額,該成員(屬48個最不發達國家)必須在8年內(其它發展中國家必須在兩年內)取消對這一產品的任何補貼。
進口替代補貼待遇。最不發達國家可以在《WTO協議》1994年生效后8年內、其它發展中國家可以在5年內使用進口替代補貼。
反補貼措施差別待遇。如果一項補貼措施被認定代表產品價值的2%及以下,那么針對一發展中國家產品的反補貼措施必須停止;如果補貼產品占進口國市場不足4%,那么反補貼措施必須停止;如果幾個發展中國家的補貼產品加在一起占進口國市場的9%,那么反補貼措施可以繼續使用。
(七)轉型經濟國家的特殊待遇
協議規定,轉型經濟國家可以實施轉型所必須的計劃和措施。轉型經濟國家可以在《WTO協議》1994年生效后7年內保留出口補貼和進口替代補貼。在此期間,為了幫助私有化和結構調整,這些國家可以免除政府持有的債務,提供贈款以償還債務,而不必受到“嚴重侵害”規則的制約。
(八)反補貼稅與訴訟
協議規定,反補貼稅是為抵消對任何商品的制造、生產和出口給予的直接或間接補貼而征收的一種特別稅。與反傾銷稅及訴訟類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