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7”應訴得名于美國《1930年關稅法》第337條款,指任何向美國出口的產品的設計侵犯美國在先的知識產權,美國的專利和商標所有人就可依據《1930關稅法》第337條,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遞交“申請書”來保護自己的各項權利。該條款主要針對美國法院無權管轄的外國人從事不公平的貿易競爭行為,為美國產業提供行政救濟手段。
啟動337條款應訴需要符合以下條件:貿易行為存在違法或存在不公平競爭;該貿易行為的產品被銷售到美國;上述行為足以造成對美國工業的實質損害或損害威脅,或者是阻礙該工業企業的建立,或限制和壟斷商業。
其中,不公平的競爭方式或行為主要有3類:第一類是進口和銷售侵犯美國知識產權的產品,此類產品包括:侵犯美國專利權的產品,即未經授權制造、進口、銷售帶有美國專利權的商品;侵犯美國商標權或版權的產品。第二類是制造、進口和銷售違反美國反不公平競爭法的產品。第三類是違反聯邦反壟斷法,如非法限制進口貿易、壟斷商業、非法定價以及價格歧視等。
一般不正當貿易的法律構成要件有兩個方面:1.美國存在相關產業,或該產業正在建立中;2.損害達到了一定程度,即損害或實質損害美國的相關產業,或阻止美國相關產業的建立,或壓制、操縱美國的商業和貿易。
知識產權方面的不正當貿易的法律構成要件也包括兩個方面:1.進口產品侵犯了美國的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等專有權;2.美國存在相關產業或相關產業正在籌建中。
337條款賦予ITC各種針對外國產品的處罰權力,包括進口排除令(含單獨排除令和普遍排除令兩種)、停止令、沒收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