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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際貿易中,一國的某一產業因為進口產品傾銷、補貼和過激增長等情況而造成損害。在WTO允許的范圍內,該國可以采用的常見貿易救濟措施主要有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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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個措施的概念界定。
1、傾銷與反傾銷。一國產品以低于正常價值的價格進入另一國的市場,如對進口國領土內已建立的某項工業造成實質性損害或產生實質性的威脅,或者對其國內工業的建立造成實質性的阻礙,則構成傾銷。發生傾銷事件時,國家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增加進口成本迫使該產品提高銷售價格,來消除或者減輕這種損害或者損害的威脅或阻礙。這種措施即是反傾銷措施,表現形式是征收反傾銷稅。
2、補貼與反補貼。補貼是指一國政府或任何公共機構向某些企業提供的財政資助以及對其價格或收入的支持,以直接或間接增加從其領土輸出某種產品或者減少向其領土內輸入某種產品,或者對其他國家利益形成損害的政府措施。如果補貼導致受補貼產品出口激增,使進口國生產同類產品的工業遭受實質損害或實質損害威脅,或實質阻礙了某一工業的建立,則進口國可對補貼產品采取反補貼措施。
3、保障措施。保障措施規定于關貿總協定第19條中,“如因意外情況(不可預見)的發生或因一締約國承擔本協定義務(包括關稅減讓在內)而產生的影響,使某一產品輸入到這一締約國領土的數量大為增加,對這一領土內相同產品或與它直接競爭產品國內生產者造成重大的損害或重大損害威脅時,該締約國在防止或糾正這種損害所必需的程度和事件內,可以對上述產品全部或部分地暫停實施其所承擔的義務,或者撤銷或修改減讓”。保障措施特指對被裁定違反保障條款的進口產品采取提高關稅、限制進口、禁止進口或特別許可進口等各項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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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個措施的相同點。
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都是世界貿易組織所允許的進口國保護本國工業、限制進口產品而設立的非關稅壁壘措施,即都屬于貿易救濟措施。隨著各締約國一般工業品關稅水平大幅度消減,關稅壁壘作用逐漸減弱,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以其較強的靈活性、可操作性以及良好的貿易保護效果而備受各國青睞,特別是在貿易保護主義趨勢又有所抬頭的國際貿易形勢下,它們更有可能被各國頻頻使用而成為實施貿易保護的一劑良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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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個措施的差異點。
盡管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之間存在著密切聯系,但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它們依然存在著比較明顯的差別:
1、措施所針對的行為主體不同。傾銷行為的主體是出口國的企業;補貼行為的主體是出口國的政府或其他機關。
2、三個措施的行為性質不同。傾銷和補貼這兩種行為都屬于不公平競爭行為;保障措施所針對的行為是一種在公平競爭條件下的行為,保障措施只是在對國內工業產生嚴重損害或對一國國際收支平衡帶來嚴重影響等緊急情況下才被采用。因此,反補貼、反傾銷對進口國產業所受損害程度的要求是“重大損害”,而保障措施要求的是“嚴重損害”,后者的執行條件和程序嚴于前二者。
3、三個措施使用的對象不同。反傾銷使用面最廣,可以針對市場經濟國家、非市場經濟國家或混合經濟國家的產品出口行為;反補貼措施通常針對市場經濟國家;保障措施可以針對任何國家,對非市場經濟國家相對更有威脅性。
4、三個措施具體執行的手段不同。反傾銷、反補貼措施的最終執行方式是進口國征收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保障措施的執行方式可以包括提高關稅、禁止進口、對進口產品實行許可證或配額的數量限制以及特別行政審批手續等各種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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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反傾銷和反補貼的差別主要是“非市場經濟國家”的使用上。反傾銷具有形式合法、易于實踐、能夠有效排斥外國產品的進口且不易招致報復等特點,而反補貼因補貼形式多樣,加上系政府行為,具有很強的隱蔽性,故實施較為困難易招致報復。反傾銷和保障措施主要存在使用對象、制裁成本、實施程序的煩瑣及難易程度上的差異。反傾銷相對于保障措施在使用對象上具有更強的選擇性和靈活性,制裁成本更低,實施程序更易于操作以及預見性更為確定。由此可見,反傾銷比反補貼和保障措施在實施過程中更易于以最低的代價獲得最大的保護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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